JJF1001-1998《通用計量術語與定義》在“測量結果重復性”的定義中指出,計量檢測的重復性條件包括:相同的測量程序、相同的觀察者、在相同條件下使用相同的儀器、在相同位置和短時間內重復測量等。
當進行計量檢測的重復測量時,通常可以在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下滿足相同測量程序、相同觀察者、相同儀器和相同位置的要求。關鍵是如何理解“在相同條件下”和“在短時間內重復測量”這兩個要求。
嚴格來說,在相同的條件下進行兩次重復測量是不可能的。此處的術語“在相同條件下”應理解為表明測量期間的環(huán)境條件應處于統(tǒng)計控制之下。“在短時間內重復測量”的要求也是為了確保測量過程中的環(huán)境條件基本保持不變。如果測量時間長,環(huán)境條件將不可避免地發(fā)生變化。因此,在進行重復測量時,測量時間應盡可能短。
原則上,在計量檢測的重復測量過程中,所有測量條件應保持不變。在這一點上,當進行重復測量時,應在合理的范圍內改變與不確定度來源相對應的影響量。所謂“合理范圍”,是指在日常驗證或校準過程中,影響量可能發(fā)生的變化范圍。不確定性評估的基本原則是不遺漏或重復計算每個不確定性分量,尤其是重要的不確定性分量。
【本文標簽】 關于計量檢測的重復性測量條件
【責任編輯】